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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條款

contract terms

1. 茲向貴賓告知本公司收購、寄賣或直播商品合約條款如下:
2.本公司向貴賓(即貨品之出賣人或委託寄售、直播人)所收購、寄賣或直播商品之一切貨品,以下均稱「商品」。
3. 為確保交易雙方之安全與權利保障,貴賓同意於商品交易時,本公司得將交易之全程錄影、錄音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蒐證;如有需要,並得使用於與商
品交易有關之一切用途,但不限於民事、刑事訴訟、調解等程序。
4. 基於法律需求與公司規定,本公司於商品交易時均須影印貴賓身分證留存並登記貴賓有關之個人資料,至保存期限屆滿時方將個人資料檔案進行
銷毀,若貴賓無法接受則恕本公司無法進行商品交易,本公司將遵守個資法規定,嚴格控管貴賓資料檔案,絕對不會移作他用或洩露使公司以外之第三
人知悉,請貴賓安心!
5. 貴賓同意出售、寄售或直播之商品時,即已明知並同意本公司合約條款之規定,並提供本公司以下保證:
如貴賓所出售、寄售或直播之商品為贗品或贓物,而仍將商品於與本公司交易,將觸犯刑法詐欺罪,本公司必將提告,絕不寬貸。除法律原定之民事上
損害賠償請求權外,並有權向貴賓請求相當於商品定價(或本公司就該商品之對外售價,取其高者計算)二十倍以上之懲罰性違約金。
(1) 貴賓出賣之商品如有瑕疵(以下稱「瑕疵品」),貴賓有主動告知本公司及本公司員工之義務,商品縱經本公司初步檢查後認為無瑕疵,而於爾後發
現為瑕疵品者,貴賓仍不因此免於民法上瑕疵擔保之責任。
(2)本公司絕不從事任何贗品,偽品或其他非經原品牌合法授權生產商品(以下均合稱「贗品」)之交易,如貴賓出賣贗品予本公司,本公司當然有權拒
絕收購;如於交易完成後經本公司驗證後懷疑為贗品者,本公司於買受後,有權無條件取消本交易,並請求貴賓退還全部價金。
(3)本公司絕不從事任何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之物,或任何貴賓無權出賣商品 (以下均合稱「贓物」)之買賣。如
貴賓出賣贓物予本公司,本公司當然有權拒絕收購;如本公司知悉商品有可疑為贓物之任何事由,本公司於知悉後,亦有權片面取消本交易,並請求貴賓
返還全部價金,且依照民法請求一切權益及商譽損失。
(4)本公司收購商品為買斷制,非典當制或其他附條件之買賣合約。換言之,貴賓若已同意賣出並收受全部價金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用原價購回
商品,或要求增加收購價金買回。
(5) 貴賓同時應擔保您確實具有出售商品之權利,如因貴賓所出售商品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欠缺,致本公司與貴賓或第三人產生爭議(包括但不限於
貴賓或第三人向本公司主張貴賓並無出售商品之權利等情形),貴賓應依次項規定之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公司;如經本公司同意者,貴賓或第三人得依
本公司之定價買回商品,但不得請求解約或折價。
6.寄售商品基本為期一個月,寄售期間內商品不得取回,倘寄售人於寄售之翌日起計一個月仍未接獲本公司之【商品售出】通知,而無再委託本公
司繼續銷售之意願,即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待本公司確認無買家購買或付與訂金亦同均不得取回,買家付訂商品保留權以本公司為主,如未取得
寄售人通知,即視為同意將寄售期間往後展延一個月,其後亦同,若本公司無法以寄售人所留存之連絡方式連繫,且其期間累計超過半年,即視為
放棄寄售品之所有權,本公司有權逕予處分,並將處分所得捐贈予慈善機構,或予以銷毀,本公司不負保管責任,寄售人不得異議。
7.寄售或直播委託期間至少一個月以上,未滿一個月要求取回者,每件均收需收取寄賣金額三成,直播商品每件收取保管費5000元,本公司得保留
委託者取回予否的法律權利。
8.商品委託直播或寄售陳列販售,為求盡速達成銷售目的,本公司有權在任何平台銷售該委託之寄售或直播商品,不得規定或限制其銷售方式或時
間。且在委託期間因銷售需求如有折舊損耗,實屬無可抗力之因素,委託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本公司賠償或以寄售價要求本公司購入。
9.商品因售出時間不一,本公司會在售出後,依照公司會計請款程序通知寄售人,寄售人於收受前開【商品售出】通知後,於次月10日後,即可持
相關證明向本公司請款,請款時須據實填寫個人資料,並依法填寫所得申報表,如拒絕配合,本公司有權拒發款項,直至寄售人依法辦理為止,如
不克前來則須提供與寄售單相同之證件及銀行同名之匯款帳號提供與本公司,方予以匯款。
10.本合約為雙方最終之約定,縱先前雙方有與本合約相反之意思表示,仍應以本合約之書面內容為準,雙方日後如就本合約有所爭議,應以台灣(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北區以北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南區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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